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可以判缓刑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情节严重,以及情节严重可以判缓刑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什么属于情节严重?

法律中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和事件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坏、危害大。“情节严重”一词主要是在公法中出现较大,私法中很少见到。最典型的是《刑法》,《刑法.分则》中很多罪行都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但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刑法法条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体的对应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有划分,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在司法解释上明确,有的在判例上体现,当然有一定识别区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

二者没有区别。刑法理论上,将那些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的犯罪叫做情节犯。

在刑法学界一般将这些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称之为“情节犯”。情节犯与结果犯和行为犯并不在一个分类体系中。结果犯与行为犯不存在交叉,但结果犯、行为犯这两种会与情节犯有交叉。

情节恶劣与后果严重是两种情况。

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有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后果,同样需要入罪加以遏制。

特别是这个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大大降低了未来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定罪情节又可以分为基本情节与加重或者减轻情节,前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后者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指基本情节,也就是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情节严重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犯罪情节

什么是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指一件事情的态势变化和前后的经过在社会上或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情节”就是事情的变化和经过;“严重”就是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一般用于法律条文中,如例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但是如何就算情节严重,一件事情的影响区域,程度,范围又是怎样的标准来界定?这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标准,造成了很多法律条款的人为可操作性很大。

看具体情况定。要看具体的罪名,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属于情节严重。

法律,中的“情节严重”指什么?

情节严重有以下解释:

1.

社会影响极大,性质恶劣。

2.

涉案数额大

3.

造成后果严重,诸如致人重伤或死亡。

当然这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要不怎么说钻法律的漏洞呢。

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中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和事件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坏、危害大。“情节严重”一词主要是在公法中出现较大,私法中很少见到。最典型的是《刑法》,《刑法.分则》中很多罪行都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但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刑法法条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体的对应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有划分,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在司法解释上明确,有的在判例上体现,当然有一定识别区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进行金融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双方在谈婚论嫁之前发生性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社会危害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妻子与他人通奸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 采访现场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性霸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因此,通奸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一般情况下,通奸不定为犯罪。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少理由,还是有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奸情节的界定按照《中国共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要看具体案情,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起诉,在法院审判,其中审判程序按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规定进行。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情节严重可以判缓刑吗、情节严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08-10 12:08:23
收藏
分享
海报
0 条评论
51
目录

    0 条评论

    请文明发言哦~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