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协会(上海围棋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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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协会主席是什么级别,现在为何会由一位将军担任?

中国围棋协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不具备行政级别的,但是很多人想知道它相当于行政机关的什么级别,它相当于一个副部级单位。首先中国围棋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也就是说他受其管辖,中华体育总会的会长一般和中国体育总局局长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中华体育总会是体育社会团体中最高级别,与体育总局平级,也就是相当于正部级。其次孙光明担任中国围棋协会副主席,他是正厅级的国家干部,副会长是正厅级那么单位最起码也是副部级。所以综上所述,中国围棋协会相当于副部级。

现任围棋协会会长的是林建超将军,林建超将军出任围棋协会会长我认为有一下几个原因:(一)林建超将军对围棋有独特的见解;(二)林建超将军能够把围棋和国家串联起来,赋予围棋更多的含义;(三)围棋正处于改革当中,迫切需要人带领。

对围棋独特的见解

中国围棋协会会长由将军担任,并不是有意而为之,而是担任将军的这个人刚好符合围棋发展,林建超少将,酷爱下围棋,甚至在作战时战斗间隙都利用简陋的材料做围棋下几盘,棋盘之间尽显战争之谋略。林建超著《围棋与国家》从围棋与国家关系的高度研究。填补了我国高端围棋文化的空白。

使围棋文化与中国文化紧密结合

林建超开创了中国围棋的新高度,将围棋文化根植于中国思想中,赋予围棋新的意义,能够使围棋更好的传播,其本人也是围棋文化传播者,他所做的是真是一个会长履行的职责。

带领围棋走向辉煌

当前中国围棋正处于改革中,围棋发展犹如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举步维艰,要生存就要创新。而林建超将军在结合国情、传统文化发展围棋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围棋发展方向有自己的理解。

是围棋选择林建超而非选择将军,是这个人能够带领围棋有新的发展。相信在这样一位理论扎实的将军带领下中国的围棋事业一定永续发展,能在创辉煌。

围棋协会的证书是国家级的吗

是。围棋协会是国家级的,发放的证书也是国家级的,被国家承认。所以围棋协会的证书是国家级的。

围棋协会是事业单位吗

不是。

围棋协会是由围棋爱好者群众性的业余体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休,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围棋协会接受市民政局、市体总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中国围棋协会等级证书含金量

中国围棋协会等级证书含金量还不错。

段位证书的授予:

业余1段到业余5段的段位证书,由地方棋院和相同级别的体育管理部门授予。

业余6段和业余7段的段位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派中国棋院授予;也有少部分已退役的专业棋手,平时以业余6段的身份参加各种业余比赛,这也是被允许和被接受的。

简介

全国通用认可的围棋等级证书分为围棋职业段位证书和围棋业余段位证书,都是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必须参加具备资格的比赛并成功定段或者升段才可以获得。

参加地方级别的比赛获得的围棋级位证书是各个地方围棋协会颁发的,只能在当地有效,在其他省市地方只具备参考价值。

中国围棋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国围棋协会 简称:中围协 英文译名:(CHINESE WEIQI ASSOCIATION缩写CW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中国围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由围棋管理人员、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全国围棋单位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团结全国热爱围棋事业的人士,为普及围棋,提高技术水平而努力。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围棋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中国围棋协会积极发展与国际围棋组织和各国围棋组织的友好联系,通过围棋增进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围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中国围棋协会是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围棋运动;

(二)制订管理全国围棋法规;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举办全国和国际性竞赛活动,选拔优秀棋手参加国际比赛;

(四)审批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裁判员的技术等级;

(五)对全国围棋、五子棋业务进行管理;

(六)选拔、推荐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

(七)结合专业开展创收创汇,为发展围棋运动筹集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有申办比赛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

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必要时,本协会主席可以推荐一位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特邀副主席为国内外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企业界代表担任。其企业组织为当地声誉较高,有较好社会信誉,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代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并对中国围棋赞助经费或投资已到位者。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誉职务,对外不代表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全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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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8-14 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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